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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字第 9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交簡字第937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芃凱(原名:曾暘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字第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芃凱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芃凱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6至8行關於「適有郭珍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雙方因而發生擦撞」之記載,應補充為「適郭珍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至該處時,亦疏未注意看清後方車輛,即貿然往左迴轉,不慎與陳芃凱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查被告肇事後,因未察覺與告訴人郭珍秀騎乘之車輛發生碰撞,並未留在現場(所涉肇事逃逸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係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得知駕駛人為被告,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警卷第3、41頁),自與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要件不合,無從據以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於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貿然直行,告訴人騎乘機車往左迴轉時亦疏未注意後方來車,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被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駕車行經無號誌交岔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為肇事次因,告訴人由路外往左(迴)轉未看清有無往來車輛,為肇事主因之情節,有卷附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可憑(見偵23號卷第23頁),及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然迄今僅給付告訴人新臺幣1萬元,屆期亦未履行調解筆錄條件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告訴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康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吟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584號被 告 陳芃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芃凱於民國113年11月7日7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東港鎮興安二街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興東二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直行,適有郭珍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雙方因而發生擦撞,致郭珍秀受有軀幹上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郭珍秀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芃凱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郭珍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114年2月14日高監鑑字第1143000069號函暨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屏澎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交通部公路局114年4月21日路覆字第1143009975號函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0000000案覆議意見書、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現場蒐證照片14張、現場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8張在卷可參,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康榆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