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41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麗琴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陳麗琴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廖成芹業於本院審理中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與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1-52、5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孫大崴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8189號被 告 陳麗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麗琴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7時34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內埔鄉南寧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南寧路151號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慘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陳麗琴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於注意上開義務,而於逆向斜切迴車時,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且未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違規跨越雙黃線迴車至對向車道,適廖成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內埔鄉南寧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陳麗琴因有前揭疏失,其騎乘之車輛遂與廖成芹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廖成芹因之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外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右股骨頸基部骨折合併移位、右膝、右手扭傷、右側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廖成芹之子侯茂勝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麗琴於警詢時之證述、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因被告違規而與告訴人廖成芹發生車禍,並致告訴人受有重傷之事實。 2 告訴人、告訴代理人侯茂勝於警詢之陳述 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因被告違規而與告訴人發生車禍之事實。 3 國仁醫院Z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屏東基督教醫院診斷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114年9月9日屏基醫骨字第1140900050號函 告訴人因車禍受有上開傷害 及縱使經半髖人工關節置換術,告訴人仍有可能因肌肉萎縮、肢體攣縮而受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事實。 4 肇事現場略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表及現場照片 案發之現場情形。
二、核被告陳麗琴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致重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主 任 檢 察 官 李 侑 姿 檢 察 官 孫 大 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