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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交重附民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李佩宸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陳宥廷律師鐘照城被 告 蔡汶璟

萊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伯山 址同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詹莉荺法 官 吳悦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