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58號原 告 洪陳金山(住居所詳卷)被 告 陳郁蕙 (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115年度交簡字第148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2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林鈺豐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雋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