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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2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67號原 告 邱上文法定代理人 邱上貴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被 告 侯宏儒

泉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4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侯宏儒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4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侯宏儒前揭刑事案件,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已聲明若本院諭知不受理,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