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96號原 告 何昀哲被 告 張全甫
力碇工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謝育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9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林鈺豐法 官 伍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雋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