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39號原 告 陳俊文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鍾國文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39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林鈺豐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