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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原簡字第 1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原簡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福榮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A01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民國114年5日15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3月5日15時許」、第5行關於「畏耀」之記載,應更正為「畏懼」、第7行關於「屏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民生路」、第8行關於「強行拔取闇美金之機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強行拔取闇美金機車上之鑰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㈡被告於114年3月5日15時22分許先後拔除被害人(聲請意旨誤

載為告訴人,應予更正)闇美金機車上之鑰匙、徒手拉扯被害人之數次舉動,均係基於阻止被害人離開之同一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執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態

度與被害人溝通,反以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方式恫嚇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且不顧人車往來頻繁、交通繁忙,仍強行以拔取被害人機車上之鑰匙,並於道路上拉扯被害人之方式,妨害被害人之行動自由,所為實值非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或取得被害人諒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曾因公共危險、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自述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酌被告本案2次犯行罪質相似,犯罪時間極為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及其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相當性及限制加重原則等總體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翁銘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049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日15時許,在屏東縣○○市○○○路0000號附近伺機守候,待闇美金下班後,即向闇美金恫稱:「你如果不順我的意,就要放火燒你的公司,傷害家人,而且我有槍」等語,以此方式致告訴人心生畏耀,足生危害於闇美金之安全。A01復基於強制之犯意,騎乘機車尾隨闇美金,於同日15時22分許,行經屏東縣屏路與工業路交岔路口,趁闇美金停等紅燈之際交通繁忙之上開交岔路口,強行拔取闇美金之機上,並同時拉扯闇美金,以此方式迫使告訴人無法騎車離去,妨害闇美金自由離去之權利。

二、案經闇美金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本署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闇美金之證述相符,並有員警偵查報告、監視錄影光碟畫面翻拍照片8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嫌。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翁 銘 駿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