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劉瑋 (住址詳卷)被 告 方明雄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法 官 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