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8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宇恒
胡承昊
林威宇
吳堉維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被 告 傅義霖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潘啟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少連偵字第123號、偵字第12721號、偵字第12722號、偵字第1279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4年度偵字第10815、16369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