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83號附民原告 林宸緯附民被告 陳宇恒
胡承昊傅義霖
潘啟榮
林威宇
吳堉維
黃○翰林政憲
邱莞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黃○翰、林政憲【即憲哥】、邱莞儀【即鐵山公主】雖非本案被告,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詐欺之共犯,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林靖涵法 官 李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