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93號附民原告 徐立業附民被告 吳錫安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48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楊青豫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