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15號原 告 郭俊宏被 告 陳彥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原簡字第2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吳悦寧法 官 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