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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楚喬(原名:曾麗君;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88年度偵字第29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曾楚喬(原名:曾麗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8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11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強制戒治執行滿3月,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142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於民國89年5月23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2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88年5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88年6月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5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海洛因 3包(含包裝袋3只,驗餘淨重合計0.65公克) 2 海洛因 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合計10.61公克)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