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宸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林宸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80、7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
,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乙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2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327D001、4327D002、4327D003、4327D005、4327D006、4327D007)等件在卷可憑,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大麻煙草之包裝袋1只,及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大麻煙彈2瓶、大麻煙草吸食器2個、殘渣盒1個,因均與其上殘存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得抗告。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大麻煙草 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初秤重2.05公克,淨重1.2816公克,驗餘重量1.2572公克) 2 大麻煙彈 2瓶(含袋初秤重分別為16.11公克、13.22公克) 3 大麻煙草吸食器 2個 4 殘渣盒 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