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2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鈞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張鈞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40、6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含四氫大麻酚成分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初步檢驗後,結果呈大麻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瓶,及大麻菸斗1支,因均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為供被告施用大麻犯行之物,

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雖因未檢驗或送驗,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該扣案物含有毒品成分而無法析離,是無證據認該等物品屬違禁物,且亦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然該上開扣案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40號卷第40頁反面),依首揭說明仍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聲請意旨雖誤引法條,法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予以裁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大麻菸草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457公克) 2 大麻菸斗 1支 3 電子大麻煙 1支 4 水車 1台 5 大麻濾網 1盒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