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4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廷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6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廷浩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及純度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書誤載為第18條第1項前段,應予更正),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沒入銷燬之第三、四級毒品,係就查獲施用或單純持有特定數量者而言,蓋此等行為並無刑罰效果,而係行政罰處罰。倘行為人經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特定數量(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倘若單純持有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或第四級毒品之持有行為,與施用第三級毒品或第四級毒品之行為,皆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科予刑事處罰之犯罪行為,而僅對於此部分行為科處罰鍰,則於此等行為遭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或第四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僅得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非得認此等遭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或第四級毒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重量詳如附表所示),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檢出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欣毒性5910D100成分鑑定報告書、欣毒量5910D100純度鑑定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8、31頁)。惟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認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已如前述;又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24日20時6分許,施用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4-甲基麻黃鹼等情,為被告所坦承(見警卷第8頁背面;毒偵卷第18頁背面),並有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5、27頁;毒偵卷第23頁)。而上開扣案物品中所含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逾5公克,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欣毒量5910D100純度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佐(見毒偵卷第31頁),基上,足徵被告僅係單純持有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施用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所為皆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科予刑事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物僅得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是以,聲請人所為本案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表: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毒品咖啡包 5包(含包裝袋5只) 1.扣押物品編號:1~5 2.實驗室編號:5910D100 3.外觀描述:混和包,海綿寶寶圖樣,皆已開封,檢體受潮,取1包檢驗。 4.總毛重:10.41公克 5.驗餘重量:1.8561公克 6.推估總淨重:3.3432公克 7.推估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0.137公克 8.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