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俊良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390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7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江俊良本案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948號)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11月5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90、1716號逕行簽結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揭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03D128、5303D129)、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有上揭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心吟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 含包裝袋3只,驗餘重量1.5839公克 2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之菸彈 2個 3 玻璃球吸食器 2個 4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 含包裝袋2只,檢驗後淨重3.190公克 6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 1組 7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 2支 8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菸油殘渣之空瓶 5個 9 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殘渣之空瓶 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