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啓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潘啓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
14年6月12日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乙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7日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憑,為第一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表:
扣案物 數量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26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