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8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彥佑(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26號、110年度偵字第7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非制式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因此,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槍砲、子彈,均屬違禁物。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陳彥佑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其於民
國110年10月31日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5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該案中扣得子彈4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
,認扣得子彈4顆,「㈠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㈡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10年1月6日刑鑑字第1098033362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堪認扣案之上開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2顆,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2顆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