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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芷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63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許芷嫣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持本院核發之112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蠟筆小新香片1786片、多拉A夢鄉片67片、DIOR香片145片(檢察官僅聲請沒收45片)、LV香片165片、GUCCI香片35片。其中扣案蠟筆小新香片1786片、多拉A夢鄉片67片所涉違反商標法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DIOR香片145片、LV香片165片、GUCCI香片35片所涉違反商標法罪嫌部分,則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3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至114年5月11日止,被告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上揭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344號案卷無訛。

㈡、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01至103、117至119、127至130頁、133頁),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無訛,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又扣案現金新臺幣1,000元,為被告上開案件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明確(見警卷第5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考,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本案尚扣得其餘DIOR香片100片,聲請人並未聲請沒收,非本院審酌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心吟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