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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粵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裝飾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粵龍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3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裝飾刀1把,係受刑人所有,供其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受刑人供明在卷,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