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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哲鋒

郭勝文

陳金順

潘恒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沈哲鋒、郭勝文、陳金順、潘恒進(下合稱被告沈哲鋒等4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6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均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沈哲鋒等4人於警詢中供承無訛,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佐。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全新撲克牌 1副 2 撲克牌 40張 3 現金 新臺幣1,100元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