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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俊維

李建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55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7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亦著有79年臺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法院名稱部分雖記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惟此部分之記載應顯係誤載之顯然錯誤,又本件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此部分誤載,並不影響原裁定對象及事實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原裁定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則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予以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日

書記官 王心吟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