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彥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彥廷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8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迄民國114年11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緩字第53號卷宗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無訛,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娃娃機店檢舉採證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單現場等件附卷可佐,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選物販賣機 1台(含IC板1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