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周○汕 (真實年籍住居詳卷)
周○明 (真實年籍住居詳卷)周○蓄 (真實年籍住居詳卷)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筠涵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被 告 尤皇智
尤信予
宋旻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3人被訴強盜殺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宣示判決在案,然原告已於本院審理過程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等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