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009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續字第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A02之父前與建商合建房屋,後出售部分房舍予A01、第三人汪○華、洪○花與何○樺等4人(下簡稱A01等四人),A01之房舍因此與A02住處車庫相鄰。嗣A02認上開房舍道路產權有疑,遂向A01等四人提起拆屋還地之訴,A01則認A02無端興訟,亦檢舉A02佔用水利用地,二人嫌隙日深。詎A02因不滿A01之舉,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場所,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客觀上足以貶抑A01名譽及社會評價之言論,足生損害於A01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A01告訴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A02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所引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為本案附表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我們是前後鄰居,是他一直檢舉我。我要講事實就是他有小三。我不是十惡不赦,只是一時氣憤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間因鄰地使用而生嫌隙,後被告有為本案附表
行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無誤,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證情節相符,且有本案影音譯文(日期:113年2月23日、113年2月25日、113年3月16日、114年4月11日)(他卷第23至24、51至57頁)、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書 (他卷第28至31頁)、屏東縣政府113年10月11日屏府城使字第1130119006號函及附件、113年3月12日屏府城使字第11304504800 號、113年5月16日屏府城使字第11315404900號函及附件( 他卷第39至48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手機側錄)(偵一卷第16至18、19至31頁)、113年9月8日員警偵查報告(警卷第3 頁)、告訴人A01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2份)(偵一卷第43至44頁)、刑事告訴狀-補充告訴陳述(偵續卷第91至97頁)可佐,本案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與告訴人兩人之居所中間隔有巷道,巷道間可供不特定
人出入一節,有告訴人手機側錄翻拍畫面之勘驗筆錄可參(偵一卷第19-31頁),是被告為附表言論之地點為特定或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應屬無疑。徵以被告之夫陳文川、被告與告訴人言談間均多涉及土地佔用、拆屋還地、惡霸等詞,足見被告係因土地糾紛而生嫌隙,故意於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公然為附表之言詞,有將言論內容散布於眾之意圖及以此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故意。又被告所為附表之言論之地點、內容有「阿公」、「電力公司退休」、「亂厝邊」等,足以令他人知悉被告係針對鄰舍為台灣電力公司退休之告訴人。而被告出言抽象謾罵告訴人「大頭管不了小頭」,依一般社會通念,純粹流於攻擊他人人格;另指摘告訴人「搞小三」、「泡小三」、「偷吃不擦嘴」等涉及私德而不實之事,已達侵害告訴人所享有之社會名聲、形象之程度,自足成罪。
㈢被告固以前詞置辯,但查:
1.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而,言論內容縱屬真實,如所陳述者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成立。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應就告訴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定之。
2.被告與告訴人固有土地糾紛,然該等爭執業經司法程序處理中,被告所為之言論顯與兩造糾紛解決無涉,更係屬情緒之發洩,此為被告所不否認,復參之告訴人僅為退休人士,個人私德、人品為何與公益無關,足認被告為上開言論,非為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自無上開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
3.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附表所為,係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罪數關係:
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1(113年2月23日)、附表12至18(113年2月25日)之各次侮辱或誹謗之行為,係源於同一糾紛,於密接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名譽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自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是被告上開時間均係以一行為犯上開誹謗、侮辱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又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11、附表編號12至18、附表編號19、附表編號20之誹謗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源於同一糾紛,固屬數日所為,然自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從而,本院認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誹謗罪處斷。
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土地糾紛,長期貶損告訴人名譽及侮辱告訴人,致告訴人人格評價受有貶損,實應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客觀事實及未與告訴人和解或彌補損害之態度,參以被告於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先生女兒同住、服務業,經濟狀況小康等生活狀況(見院卷第153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本案行為前尚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子恆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編號 日期 時點 言論內容 涉犯法條(刑法) ⒈ 113年2月23日 19時18分許 搞小三欺負厝邊隔壁尚敖。 第310條第1項 ⒉ 19時27分許 ①泡小三在外面偷偷吃就好了,還要來亂厝邊隔壁,死不要臉。 ②偷吃又不擦嘴,欺負查某人尚敖,有一天你的查某孫會遭受到報應。 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 ⒊ 19時28分許 ①看誰把別人的小孩睡成大肚不承認,又一句把別人女兒睡成大肚不承認。 ②偷吃又不擦嘴,糟蹋厝邊隔壁尚敖,欺負查某人尚敖,我留這乎你出路,叫你搬一搬,愛檢舉。 第310條第1項 ⒋ 19時51分許至52分許 搞小三糟蹋查某人尚敖,會偷吃不會擦嘴,只會來亂厝邊隔壁。 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 ⒌ 20時許 大頭管不了小頭,頭腦都用在糟蹋鄰居,害左右鄰居要被拆屋還地,那個大頭管不了小頭的。 第309條第1項 ⒍ 20時3分許 只會搞小三,搞左右鄰居尚敖。 第310條第1項 ⒎ 20時4分許 小頭管不了,管一管你的大頭,好好用你思維,你的左右鄰居,因你遭殃,小頭管不了,大頭也不會管,不會管也不會講。 第309條第1項 ⒏ 20時19分許 愛搞小三的,你看你要怎麼搞沒關係,你兒子跟你講,你要用你的思維,不要大頭管不了小頭,你頭腦都在黑白想,想害厝邊隔壁。 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 ⒐ 20時27分許 那個大頭管不了小頭的,你現在有出路了,就不管左右鄰居三間沒有出路,妳會害到隔壁三間,好好用你的大頭想一想,不必用你的小頭想而已,要用你的大頭想一下喔。 第309條第1項 ⒑ 20時34分許至35分許 大頭管不了小頭,孫子問你大頭管不了小頭是什麼意思,你不知道,叫你孫子去學校問老師,如果你不好意思解釋的話,叫你孫子去學校問老師,怎麼是大頭管不了小頭,如果你不好意思跟孫女講的話,或是去問同學。 第309條第1項 ⒒ 20時40分許 好可憐的阿公哦!大頭都管不了小頭,這樣糟蹋害鄰居哦。 第309條第1項 ⒓ 113年2月25日 18時17分許 大頭管不了小頭,你不會用大腦思維想一下,你只會害到左右鄰居,不會害到我,你害到左右鄰居三間。 第309條第1項 ⒔ 18時18分許 你最好保佑你們鄰居家都沒事,你最好保佑你們鄰居家都沒事,你就是害死人,我跟你講,我沒差生意照做,花不要種,花不是我的財產,別人的家才是他們的財產,我生意照做我錢照赚,我植物不要種,省時省力省時間,你大腦管不住自己的小頭。 第309條第1項 ⒕ 18時20分許 玩小三擾亂鄰居,糟蹋鄰居你最會,用一用你的思維,不要大頭管不了自己小頭,只會玩小三、玩女人,糟蹋鄰居。 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 ⒖ 18時25分許 大頭管不了小頭的爺爺,你用你的大頭思維,你兒子跟你講的,搞小三最會,糟蹋鄰居最會, 第309條第1項 ⒗ 18時28分許 你這大頭管不了小頭的爺爺啊,你害人害己,自欺欺人,你不會害到我,你不會害到我,你會害到你的鄰居三戶人家,不要以為自己有出路就好了,那三戶人家以後沒路可走怎麼辦。 第309條第1項 ⒘ 18時29分許至32分許 ①你那個大頭管不了小頭的爺爺,你電力公司退休就是來糟蹋鄰居的喔! ②不要只大頭管不了小頭,只會糟蹋左右鄰居,只會玩小三,包括左右鄰居。 ③我喔!你那個大頭管不了小頭,…你喜歡玩小三而已,你們左右鄰居前前後後,都知道你在玩小三,都知道你太太每天在那邊哭哭啼啼,你看這個人多可惡。 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 ⒙ 18時42分許 還要理你這個大頭管不了小頭的,自己沒能力買地,買停車場,就到處糟蹋人,沒能力就能力,只會佔用還要檢舉,大家都要給你用嗎?你當做檢舉有效嗎? 第309條第1項 ⒚ 113年3月16日 18時23分許 (告訴人回:話你已經罵兩天還不夠,還要繼續罵嗎?)我要繼續罵,你拿我怎麼樣,這是我的自由,大頭管不了小頭…(聽不清楚)。(告訴人回:妳當做台灣無政府)。 第309條第1項 ⒛ 113年4月11日 16時12分許 您那個瘋豬哥阿公,害人害己,愛檢舉違法行為,妳們長大後也會遭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