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0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錢福順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114年度易字第10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錢福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錢福順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日114年度易字第1081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核其上訴狀僅載稱:就此判決聲請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非屬具體理由。又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嘉欣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