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242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屏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8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黃屏珍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黃屏珍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附表應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黃屏珍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
率爾利用告訴人張博樺對其之信任,假借仲介購屋、投資之名義向告訴人詐取金錢,造成告訴人蒙受財產損害,對於正常交易安全及社會治安亦有相當危害,實無可取;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自陳有與告訴人調解之意願,然未提出任何具體之賠償計畫,且迄今猶未清償分文,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期間非短、詐得之財物高達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另參以被告於本案犯行前,未有經法院論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紀錄,素行尚屬良好(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於本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告訴人施以詐術,因而獲得如附表所示之201萬3,173元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足認上開款項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致晴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子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珮涵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款項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款項去向 1 111年12月23日17時33分許 3萬元 侯立華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2 111年12月23日18時2分許 3,000元 羅孟涵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羅孟涵中信帳戶) 轉出 3 111年12月26日12時11分許 3萬2,0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4 111年12月27日15時43分許 2萬8,0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5 111年12月27日15時44分許 1萬2,000元 黃張玉梅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張玉梅郵局帳戶) 提領 6 111年12月28日15時24分許 4萬7,000元 陳維軒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維軒中信帳戶) 查無提領或轉出紀錄 7 111年12月28日15時26分許 1萬5,000元 黃張玉梅郵局帳戶 提領 8 111年12月29日9時16分許 33萬8,000元 陳亞慧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亞慧玉山帳戶) 轉出、提領 9 112年1月3日19時13分許 13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10 112年1月4日14時51分許 3萬元 陳亞慧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亞慧郵局帳戶) 轉出 11 112年1月7日12時31分許 3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12 112年1月12日16時44分許 2萬元 陳亞慧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亞慧中信帳戶) 提領 13 112年1月12日16時45分許 6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14 112年2月22日18時23分許 1萬元 陳亞慧中信帳戶 提領 15 112年2月22日18時24分許 9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16 112年2月23日19時43分許 4,000元 周慧屏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周慧屏中信帳戶) 查無提領或轉出紀錄 17 112年2月23日20時6分許 1,747元 吳亞嫻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亞嫻合庫帳戶) 查無提領或轉出紀錄 18 112年3月7日20時54分許 8,000元 陳暐智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暐智玉山帳戶) 提領 19 112年3月7日20時55分許 1萬2,0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20 112年3月23日13時55分許 3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21 112年3月25日15時52分許 5,000元 李清雄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清雄中信帳戶) 查無提領或轉出紀錄 22 112年3月25日15時56分許 1萬7,0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23 112年3月30日18時17分許 3,500元 紀湘華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紀湘華郵局帳戶) 查無提領或轉出紀錄 24 112年3月31日13時36分許 6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25 112年4月7日9時36分許 1萬5,0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26 112年4月8日12時29分許 3,000元 戴仲強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戴仲強永豐帳戶) 查無提領或轉出紀錄 27 112年4月8日13時36分許 2,500元 吳秋桂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秋桂帳戶)帳戶 查無提領或轉出紀錄 28 112年4月8日13時37分許 9,5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29 112年4月12日14時4分許 1萬3,0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30 112年4月12日14時25分許 2,0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31 112年4月24日23時37分許 2萬5,0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32 112年4月24日23時51分許 3萬5,0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33 112年4月25日20時4分許 2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34 112年4月28日8時46分許 516元 李兆顯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兆顯合庫帳戶) 提領 35 112年4月28日12時20分許 3,0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36 112年4月28日16時37分許 3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37 112年5月3日15時6分許 4萬2,5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38 112年5月5日11時37分許 3萬6,8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39 112年5月7日12時43分許 1萬2,8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40 112年7月5日0時20分許 1,000元 戴琦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戴琦中信帳戶) 提領 41 112年7月5日0時23分許 1萬1,000元 呂慧潔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慧潔合庫帳戶) 查無提領或轉出紀錄 42 112年7月18日15時38分許 3萬8,000元 陳亞慧中信帳戶 轉出 43 112年7月19日23時52分許 6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44 112年8月2日22時5分許 6萬8,0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45 112年8月9日15時25分許 7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46 112年8月16日18時46分許 7萬1,0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47 112年8月22日16時27分許 2,2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48 112年8月22日17時13分許 3萬3,8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49 112年10月11日15時17分許 3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50 112年10月15日17時39分許 1,310元 陳惠萍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惠萍一銀帳戶) 查無提領或轉出紀錄 51 112年10月17日10時37分許 7,0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52 112年10月17日19時50分許 6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53 112年10月18日8時3分許 2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54 112年10月20日17時45分許 6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55 112年10月20日21時28分許 3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56 112年10月27日19時30分許 6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57 112年11月13日20時35分許 3萬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58 112年11月22日13時38分許 5萬7,0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59 112年11月25日17時13分許 3萬6,000元 侯立華中信帳戶 提領 小計 201萬3,173元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087號被 告 黃屏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屏珍明知自己並無買賣房屋之能力及意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張博樺佯稱有房屋要販售,致張博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址設屏東縣屏東市之住處(完整住址詳卷),自其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黃屏珍所取得之他人帳戶內(各該他人涉犯幫助詐欺犯行,另案偵辦中),嗣各該款項入帳後,黃屏珍即為自己花用之目的將之提領或轉出。
二、案經張博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屏珍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有以買房為緣由向告訴人張博樺收取金錢之事實。 2 告訴人張博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內頁 被告有以買房為緣由向告訴人張博樺收取金錢之事實。 3 告訴人所提供與被告之對話紀錄 被告有以買房為緣由向告訴人張博樺收取金錢之事實。 4 本案告訴人帳戶及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 告訴人曾匯款附表所示帳戶予被告,後遭被告將之提領或轉出之事實。 5 告訴人提供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被告提出之陳述書 被告有以買房為緣由向告訴人張博樺收取金錢,且被告要錢很急,3年後的今天還在遞狀說僅要在「能力範圍」內還錢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詐得之201萬3,173元,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何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