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9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耀書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張耀書違反醫療法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