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63號
114年度易字第53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子芹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007號、114年度偵字第2816、3522號),本院合併審理及判決如下:
主 文林子芹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子芹與代號AV000-K113064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前有言語上之曖昧關係。林子芹不滿A男拒絕其性行為邀約且對其疏遠,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跟蹤騷擾、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以其手機之通訊軟體LINE向A男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其中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內容皆暗示或揚言如不依其意願與其碰面發生性行為,即在社群軟體上向公眾揭露A男「有女友還在外約炮」,以此方式傳達加害A男名譽之惡害通知,而附表一編號2⑾⒀之文字更揚言欲傷害A男,以此方式傳達加害A男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均使A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林子芹承上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另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以其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如附表二所示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網站,用如附表二所示暱稱,張貼如附表二所示文字,傳述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而林子芹傳送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以請求A男發生性行為之追求行為,及張貼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均係以電子通訊與網際網路對A男進行之干擾,其行為均足以影響A男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林子芹前因對A男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經A男向臺灣○○地方法院(下稱○○地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經該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000年度跟護字第0號裁定核發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命林子芹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A男行蹤;不得以盯哨、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A男工作場所(地址詳卷);不得對A男以電話、網際網路,對A男進行干擾;不得對A男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不得對A男寄送、留置、展示、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不得向A男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應遠離A男工作場所至少500公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林子芹於113年6月26日經警員以電話告知而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以其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如附表三所示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網站,用如附表三所示暱稱,張貼如附表三所示文字,對A男以網際網路進行干擾而違反本案保護令。理 由
壹、罪刑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林子芹坦承有傳送附表一所示之文字予告訴人A男,並發布附表二、三所示之文字,而附表三之文字皆暗指告訴人有問題,且承認犯罪事實一之跟蹤騷擾犯行等情,惟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恐嚇危害安全、違反保護令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文字不會造成告訴人恐懼,附表二所示之文字皆為事實,告訴人身為教練道德觀有問題,而附表三所示之文字不違反本案保護令等語。是本件應審究者即為:㈠被告傳送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文字給告訴人是否構成加害名譽之惡害通知?其中附表一編號2⑾⒀所示之文字是否構成加害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其所為是否基於恐嚇之犯意?㈡被告發布附表二所示之文字是否構成誹謗?其所為是否基於誹謗之犯意?㈢被告發布附表三所示之文字是否構成違反保護令?經查:
㈠被告坦承與告訴人前有言語上之曖昧關係,後被告因不滿告
訴人拒絕其性行為邀約且對其疏遠,竟接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以其手機之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並接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以其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如附表二所示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網站,用如附表二所示暱稱,張貼如附表二所示文字;而被告傳送附表一所示文字及張貼附表二所示之內容,係以電子通訊與網際網路對告訴人進行之干擾,其行為均足以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嗣被告得知有本案保護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如附表三所示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網站,用如附表三所示暱稱,張貼如附表三所示之文字等情(本院463卷第101-102、135-136頁、本院533卷第38-3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相符(警5800卷第7-12、13-18頁、偵8007卷第21-23、103-105頁、警5600卷第5-7頁、警2400卷第9-12頁),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證據可參,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傳送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文字⒈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文字為加害名譽之惡害通知
細觀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文字,被告反覆提及告訴人為渣男、砲友很多、與人約砲(例如編號2⑴⑶⑸⑻⑼⑽⑿⒁),並表示要將告訴人之行徑公開在網路社團(例如編號2⑴⑶⑷⑹⑺⑻⑼⑾⒁),會讓告訴人因此身敗名裂、無法繼續從事教練工作(例如編號2⑵⑸⑾),足見被告上開訊息內容之意,係指「欲將告訴人為渣男、與人約砲之行徑散布周知,使告訴人名譽受損」,可認被告上開言語係對告訴人名譽之惡害通知。
⒉附表一編號2⑾⒀所示之文字為加害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
細觀附表一編號2⑾⒀所示之內容,被告提到告訴人的行為是「找死」、下次練球要「賞你兩巴掌」,足見其已表示要傷害告訴人生命、身體,堪認為加害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⒊被告傳送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文字致生危害於安全
告訴人於警詢中證述其因被告之行為感到害怕,並因此前往身心科就診之情節(警5800卷第9-10頁),並提供其就醫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可參(本院463卷第33、35-47頁),堪認被告所為之惡害通知確實讓人感到恐懼。則被告抗辯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文字不會造成告訴人恐懼等語(本院463卷第100頁),難認有理。
⒋被告具有恐嚇危安之犯意
且從被告向告訴人表示將其行徑公開在網路社群上,會使其因此身敗名裂、無法繼續從事教練工作,並傷害告訴人等語,顯見被告確有加害告訴人名譽之意,而有恐嚇告訴人之主觀犯意。
㈢被告發布附表二所示之文字構成誹謗,其所為係基於誹謗之
犯意⒈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應就告訴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定之。若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擴大健全民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範圍之立法本旨,則「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應可再細分由「人」及「事」此兩觀點為評斷,詳言之,除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共利益有關」者外,於言論涉及在社會或一定生活領域內因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眾人物」就該議題及衍生事項之行為,及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外但涉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再按為維護事實性言論發表之合理空間,並避免不實或真假難辨言論衝擊社會生活,同時兼顧誹謗言論被指述者之名譽權,真實性抗辯規定所涉及之言論內容真實性,應不限於客觀、絕對真實性,亦包括於事實探求程序中所得出之相對真實性,即表意人經由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真實性抗辯所定不予處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卻成為表意人所為誹謗言論基礎之情形,只要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非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仍得因其客觀上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而有真實性抗辯規定之適用。另如係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因客觀上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從而,該等涉於私德且無關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應排除於真實性抗辯規定適用範圍之外,以保護被指述者之名譽權與隱私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內容足生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被告發表附表二所示之文字,顯係指摘告訴人身為高爾夫球教練,卻多次與女學員約砲,甚至與已婚之女學員發生不正當關係。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判斷及評價,上開言論無疑將使人懷疑告訴人之私生活混亂,並質疑告訴人身為教練之專業程度,顯屬對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之重大貶損,屬具體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要屬誹謗無訛。
⒊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內容僅涉及私德⑴本案言論涉及具體事實之陳述,故被告所為是否該當誹謗罪
之要件,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自應視其發布之文字內容是否攸關公共利益或僅涉及私德,倘若僅涉及私德,則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仍該當誹謗之客觀構成要件。
⑵告訴人並非公務員、政府相關職務之人員,亦非參與特定公
共議題之公眾人物,而僅為一般私人,其個人感情生活狀況及衍生之問題,全然屬私人領域之事,並非與公共利益有關,任何第三人自不得任意將之公開或擅加評論,遑論被告自陳係因對告訴人不滿才發布附表二所示之文字等語(偵8007卷第36頁),益徵被告所為非基於公益目的,自無從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則被告抗辯認為告訴人道德觀有問題,其所述為真實等語(本院463卷第100頁),顯不可採。
⒋被告具有誹謗之犯意
被告於審理中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從事工廠作業員(本院463卷第137頁),足認有相當之社會經歷與智識程度,而可知其發布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將毀損他人之人格聲譽評價,則被告對於上開指摘之具體事實足使告訴人之人格聲譽評價為社會大眾所輕視而毀損應有所認識;參酌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我覺得他有女友劈腿,私德有問題,所以很生氣才張貼文字等語(偵8007卷第36頁),顯見被告係因與告訴人之感情糾紛,出於氣憤方發布附表二所示之文字,欲揭露其私德不佳,而私德即為個人名譽之評價,故被告實具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故意。
㈣被告發布附表三所示之文字構成違反保護令犯行
被告坦承已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仍在本案保護令核發後,發布附表三所示之文字,業如前述,又被告於審理中自承:我在臉書上發文均是在暗指告訴人有問題等語(本院463卷第136頁),足見附表三文字中所指涉之對象均為告訴人,則被告在網路社群上發表附表三文字,堪認係以網際網路對告訴人進行干擾,自屬違反本案保護令甚明。
㈤至被告聲請調閱與告訴人間,案發前半年至1年內之手機簡訊
紀錄及內容,以證明告訴人當時有詢問是否要當他女友一事,惟告訴人事後已拒絕被告之性邀約且對其疏遠,被告自應尊重告訴人之選擇,不因有無待證事實而影響犯罪成立及量刑輕重,故與本案無關,自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㈥基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屬卸責之詞,其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罪名⒈核被告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
跟蹤騷擾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⒉核被告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接續犯⒈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於密接之時間,接續傳送附表一之文
字予告訴人及發表附表二之文字,皆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分別係基於跟蹤騷擾(附表一及附表二部分)、恐嚇危害安全(附表一編號2部分)、散布文字誹謗(附表二部分)之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應分別評價為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⒉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於密接之時間,接續發表附表三之文
字,皆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同一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應評價為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想像競合
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跟蹤騷擾、恐嚇危害安全、散布文字誹謗,均係基於同一行為決意為之,且各罪之行為具有部分重疊關係,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三、科刑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與告訴人和平解決
感情糾紛,竟基於氣憤、報復之心態,分別向告訴人傳送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及發布附表二所示之文字,以電子通訊與網際網路騷擾、恐嚇告訴人,並傳述涉及告訴人私德之事,損害告訴人名譽,且其行為均足以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再發布附表三所示之文字而違反本案保護令,被告上開行均不足取,應予懲罰。考量被告、告訴人係因感情問題,致被告對告訴人心生不滿,非毫無緣由地肆意騷擾,其惡性非重,責任上限應為輕度刑。
㈡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僅坦承跟蹤騷擾犯行,自始否認有
散布文字誹謗、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本院卷第137頁),犯後態度普通,僅可略微酌減其刑;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自始否認有違反保護令犯行犯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本院卷第137頁),犯後態度不佳,而無法給予量刑上有利之評價。
㈢被告前有傷害、妨害自由、毀棄損害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前科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9-20頁),素行普通,亦無法減輕其刑。
㈣被告自陳高中肄業,案發時在工廠當作業員,是正職員工,
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至3萬元,現在工作、薪水一樣,未婚、無子女,需要扶養媽媽,名下無財產、尚欠車貸幾十萬元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情形(本院卷第137頁)。
㈤綜上,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㈥按刑罰的目的,應同時兼顧應報(對犯罪行為人加諸處罰以
懲其罪)、一般預防(使一般公眾產生刑罰威嚇)、特別預防(避免行為人日後再實施特定犯罪)等作用,無法只偏重某部分作用而為量刑的判斷。故本案除審酌上述與被告個人有關的事項外,也同時考量刑罰的一般預防作用,檢察官之求刑意見及被告對於刑度之意見(本院卷第137-138頁),綜衡其犯本案數罪之期間相距不遠、所用之手段亦非甚為惡劣及侵害同一人法益等整體犯罪情狀,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沒收被告自陳本案傳送附表一所示之訊息、發表附表二、三所示之文字,皆使用其所有的手機等語(本院463卷第135頁),考量該手機並未扣案,手機序號亦不明,佐以手機乃供一般日常生活通訊及上網使用而具有多元功能,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加上被告業經本案判處罪刑,難謂有沒收該手機之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昕庭提起公訴,檢察官蔡瀚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吳悦寧法 官 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附表一編號 時間 傳訊內容 1 ⑴113年4月30日13時3分 ⑵113年4月30日14時4分 ⑶113年4月30日17時12分 ⑷113年5月1日11時9分及同日時22分 ⑸113年5月1日16時43分 ⑹113年5月1日18時56分 ⑺113年5月1日20時15分 ⑻113年5月2日9時2分 ⑼113年5月2日9時18分 ⑽113年5月2日21時40分 ⑾113年5月2日22時54分 ⑿113年5月3日13時0分 ⑴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子芹」(下稱林子芹)傳送:「趕快好起來,我要打砲,我要打砲,求歡被拒好慘」 ⑵林子芹傳送:「做愛明明很舒服紓壓,怎麼會煩,男不成跟我愛愛壓力很大」 ⑶林子芹傳送:「那要乖乖吃藥,趕快好起來,跟我打砲」、「不跟我打砲我就去鳳頂跟高鐵揍你」, ⑷林子芹傳送:「我的乳頭踵踵漲漲的、「我想要」 ⑸林子芹傳送:「你把忙跟累當藉口,不想跟我打砲,好難過」 ⑹林子芹傳送:「好啦我愛你想打砲」 ⑺林子芹傳送:「不打砲我要放棄了不打砲我要放棄了」 ⑻林子芹傳送:「不管了我要打砲」 ⑼林子芹傳送:「算了,不想說了,你只是用藉口敷衍我,求歡被拒,算了算了」 ⑽林子芹傳送:「我要打砲就對了」 ⑾林子芹傳送:「不跟我打砲不想理你我放棄了」。 ⑿林子芹傳送:「我要打炮....」。 2 ⑴113年5月4日或同年月5日9時36分 ⑵113年5月4日或同年月5日10時12分 ⑶113年5月4日或同年月5日14時28分 ⑷113年5月4日或同年月5日16時3分 ⑸113年5月4日或同年月5日16時9分 ⑹113年5月4日或同年月5日19時52分 ⑺113年5月4日或同年月5日22時21分 ⑻113年5月4日或同年月5日22時36分 ⑼113年5月6日9時36分至10時48分 ⑽113年5月6日12時19分 ⑾113年5月6日12時20分至12時46分 ⑿113年5月6日13時48分至14時16分 ⒀113年5月6日17時21分至17時36分 ⒁113年5月6日後某日9時19分至12時0分 ⑴林子芹傳送:「你這種人上爆料公社,讓大家都認識你一下,渣男」。 ⑵林子芹傳送:「可以去告我,我也會讓你無法嬌客這種人能當教練?應該永不錄用吧,還蠻想看你走投無路的樣子」。 ⑶林子芹傳送:「好像有人都會跟你合照在FB打卡,看到你我一定公幹,炮友一堆的渣男」。 ⑷林子芹傳送:「要把這種鹹濕對話放上爆料公社嗎」。 ⑸林子芹傳送:「我被當炮友沒關係,你也會付出代價的」。 ⑹林子芹傳送:「星期三我會PO上爆料公社,你再自己慢慢去解釋吧」。 ⑺林子芹傳送:「星期三自己去爆料公社看看有沒有這些貼文」。 ⑻林子芹傳送:「我要的你給不起,你要的就是我幫你打廣告 讓網友來檢視認識一下這位砲友很多的教練,原來一開始就被定位當砲友」。 ⑼「渣男是改不了吃屎的,還有砲友」、「說自己很專情怎麼還會跟別人約砲...而且還不是只有一次有女朋友還到處約砲」、「我會全部幫你放上去網頁上幫你廣告以後不要再遇見了,渣男離我遠一點」 ⑽林子芹傳送:「你這種渣男該受到報應跟譴責,遇見絕對賞你兩巴掌順便讓你現場難看,不信你試試看...好倒楣遇到渣男」 ⑾林子芹傳送:「我一定會Po上網你放心去告我吧!搞到讓你身敗名裂祝福你喔,麻煩你不要再來跟我聯 絡跟傳任何訊息騷擾我,還有錢請律師,經濟條件 不差啊,我告5條你要花25萬,真有錢,性侵可是跟李宗瑞依樣要坐牢的啊看誰會贏」、「敢來弄我, 我只能說你真的找死」 ⑿林子芹傳送:「這輩子跟你做對到底,我會讓你的 學生知道你的惡行,到處約砲友有一堆」、「明年我就加入保時捷球隊,讓你難看」 ⒀林子芹傳送:「下周來去鳳頂練球,你好自為之, 再看看我會不會賞你兩巴掌,去告我吧」、「出門要注意自己安全,小心遇到鬼,會花更多錢噢」 ⒁林子芹傳送:「我已經Po到網路上了,可以去告我,還有附照片讓你女朋友確認是你本人,渣男,還要繼續po嗎我還有很多高爾夫社團ㄟ幫你打廣 告」
附表二編號 暱稱 時間 網站 內容(涉及A男全名或部分姓名部分,下均稱A男) 1 Salina LU 113年5月9日19時53分許 ○○高爾夫球練習場之Facebook粉絲團 練習場場地好,但教練素質值得檢視 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場二樓與○○高爾夫球場,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多次私下約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只要頗有姿色的女學員,都與他發生過關係 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人能當教練嗎? 2 Salina LU 113年5月9日19時53分許 ○○高爾夫球練習場之Facebook粉絲團 練習場場地好,但教練素質值得檢視 A男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練習場二樓,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私下約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人能當教練嗎? 3 Salina LU 113年5月9日20時4分許 ○○高爾夫練習場 練習場場地好,但教練素質值得檢視 A男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場,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人妻)私下約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只要頗有姿色的女學員,都與他發生過関係,「裡面包括已婚的。」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人能當教練嗎? 4 Salina LU 113年5月9日21時21分許 AVANT GOLF之Facebook粉絲團 A男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場二樓,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多次私下約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只要頗有姿色的女學員,都跟他約過砲,「裡面包括已婚的。」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人能當教練嗎? 5 Salina LU 113年5月9日20時04分許 ○○高爾夫練習場之Facebook粉絲團 練習場場地好,但教練素質值得檢視 A男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場二樓與○○高爾夫球場,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多次私下約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只要頗有姿色的女學員,都與他發生過関係,「裡面包括已婚的。」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人能當教練嗎? 6 Salina LU 113年5月11日20時09分許 高爾夫VIP Loung之Facebook粉絲團 A男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練習場二樓與○○高爾夫球場,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私下約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人能當教練嗎? 7 Salina LU 113年5月11日21時48分許 爆料(報料)專區之Facebook社團 A男教練任教於高雄○○高爾夫球場二樓與○○高爾夫球場,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多次私下約 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只要頗有姿色的女學員,都被他約過砲 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人能當教練嗎? 8 Salina LU 113年5月11日23時許 高爾夫VIP Lounge之Facebook粉絲團 A男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場二樓與○○高爾夫球場,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多次私下約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人能當教練嗎? 9 無敵鬆膠水 113年5月12日5時31分許 爆料公社之公開論壇 A男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場二樓與○○高爾夫球場,有女朋友還多次私下與女學員(人妻)約砲這樣對嗎?這種道德觀可以當教練嗎? 10 Salina LU 113年5月12日9時19分許 爆料公社公開版之Facebook社團 A男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場二樓與○○高爾夫球場,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多次私下約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只要頗有姿色的女學員,都被他約過砲 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人能當教練嗎? 11 Salina LU 113年5月12日9時36分許 Facebook爆廢1公社 A男教練任教於高雄○○高爾夫球場二樓與○○高爾夫球場,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多次私下約 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只要頗有姿色的女學員,都被他約過砲 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渣男能當教練嗎? 12 無敵鬆膠水 113年5月12日20時57分許 爆料公社之公開論壇 A男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場二樓與○○高爾夫球場,有女朋友還多次私下與女學員(人妻)約砲這樣對嗎?這種道德觀可以當教練嗎? 13 Salina LU 113年5月14日12時03分許 ○○保時捷車主高爾夫俱樂部之Facebook粉絲團 A男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場二樓與○○高爾夫球場,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多次私下約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只要頗有姿色的女學員,都跟他約過砲,「裡面包括已婚的。」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老婆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道德觀有問題的渣男能當教練嗎? 14 米米米 113年5月19日22時許 ○○高爾夫球練習場之GOOGLE地標 練習場場地好,但教練素質值得檢視 A男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場二樓與○○高爾夫球場,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多次私下約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只要頗有姿色的女學員,都與他發生過関係 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人能當教練嗎? 15 米米米 113年5月19日22時許 ○○高爾夫練習場之GOOGLE地標 練習場場地好,但教練素質值得檢視 A男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場二樓與○○高爾夫球場,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多次私下約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只要頗有姿色的女學員,都與他發生過関係 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人能當教練嗎? 16 Salina LU 113年5月20日某時 ○○高爾夫練習場之Facebook粉絲團 A男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練習場二樓與○○高爾夫球場,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人妻)多次私下約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人能當教練嗎? 17 Salina LU 113年5月20日21時30分許 ○○高爾夫學院K.C. Golf《彰化學院》之Facebook粉絲團 教練素質值得檢視 A男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練習場二樓,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私下約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只要頗有姿色的女學員,都與他發生過関係,「裡面包括已婚的。」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人能當教練嗎? 18 Salina LU 113年5月21日某許 ○○高爾夫學院K.C. Golf《彰化學院》之Facebook粉絲團 A男教練任教於○○高爾夫球練習場二樓與○○高爾夫球場,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人妻)多次私下約砲,這豈不是誤人子弟,三觀有問題 強烈建議,真的不要讓女朋友家人來上A男他的教練課,這種人能當教練嗎?附表三編號 暱稱 時間 網站 內容 1 匿名 113年9月21日3時58分許 Facebook社團「匿名公社」 有看過要提告作筆錄還請律師的嗎?○○○(按:前兩字為A男姓名前兩字,後一字為A男姓名第3字之同音字)你是頭腦有問題還是精神有問題? 2 Panny Li 113年10月4日 臉書社團「VPLUS GOLF」(有A男影片之文字底下) ○○○(按:前兩字為A男姓名前兩字,後一字為A男姓名第3字之同音字,被告此處留言內容詳卷)是經常跟女學員私下約炮的哪位嗎?根本就是垃圾 3 匿名 113年10月6日 Facebook社團「匿名公社」 ○○高爾夫二樓的○姓(按:被告姓氏,詳卷)教練,有女朋友還跟女學員私下約跑(按:指炮之誤載),當教練不是該潔身自愛嗎...會不會太誇張了附表四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刑事告訴狀 他1484卷第3-6頁 2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他1484卷第7頁 3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他1484卷第9-34頁 4 社群軟體臉書頁面截圖 他1484卷第35-67頁 5 Google地圖查詢結果地點詳細資訊評論截圖 他1484卷第69-70頁 6 爆料公社網頁截圖 他1484卷第71-75頁 7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5800卷第19-21頁 8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書面告誡 警5800卷第23頁 9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5800卷第33頁 10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5800卷第35頁 11 本案保護令 偵8007卷第27-29頁 12 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 偵8007卷第39-53、67、71-95頁 13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偵8007卷第55-65、69頁 14 告訴人偵查刑事陳報狀 偵8007卷第131頁 15 附表 偵8007卷第133-138頁 16 告訴人刑事陳報狀 本院463卷第27-31頁 17 得心身醫學診所診斷證明書 本院463卷第33頁 18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收據 本院463卷第35-47頁 19 社群軟體臉書頁面截圖 本院463卷第49-53頁 20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蒞字第4181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本院463卷第79-84頁 21 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 彌封卷第13頁 22 跟蹤騷擾通報表 彌封卷第21-22頁 23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 彌封卷第43頁 24 社群軟體臉書頁面截圖 彌封卷第163-176頁 25 臺灣○○地方法院000年度跟護字第0號民事裁定 警2400卷第13-15頁 26 通聯調閱查詢單 警2400卷第17-18頁 27 社群軟體臉書平台業務紀錄暨ID位置查詢結果 警2400卷第19-30頁 28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跟蹤騷擾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偵2816卷第27頁 29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 本院533卷第45頁 30 真實姓名對照表 密封卷第3頁 31 社群軟體臉書頁面截圖 密封開卷第7-11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違反法院依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警5600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372725600號卷(彌封) 警5800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371905800號卷 他1484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484號卷(彌封) 他2642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642號卷 他2580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580號卷 偵8007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007號卷 偵3522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522號卷 彌封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007號卷【彌封卷】 本院463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63號卷 警2400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37882400號卷 偵281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816號卷 密封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816號(密封卷) 本院533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33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