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40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庚停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劉庚停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雋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