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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8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89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綵蓁選任辯護人 李承書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綵蓁因背信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謝慧中法 官 戴廷伃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惠玲

裁判案由:背信等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