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89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綵蓁選任辯護人 李承書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綵蓁因背信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謝慧中法 官 戴廷伃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