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99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昱豪
籍設屏東縣○○鎮○○路00號0樓(屏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林昱豪被訴恐嚇取財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昱豪因家暴恐嚇取財、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恐嚇取財部分,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於被告被訴毀損他人物品部分,因告訴人李凰旬撤回告訴,另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法 官 張雅喻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