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智簡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智簡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葦檸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葦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王葦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而觀諸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之立法理由,該條各項所規範之散布方法,均指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為之。另按本於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之立法本旨、法條文義及系統解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所稱之「重製物」,應僅限於「合法重製物」;同條第2項所稱之「重製物」,則限於「非法重製物」。從而如契約已明訂重製發行之期限,竟違反約定而於期滿後繼續銷售庫存之著作重製物,始應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乖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乖乖公司)向被告所經營之蝦皮賣場下單購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親自確認屬於侵害告訴人乖乖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揆諸上開實務見解,確屬非法重製物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

㈡、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自民國112年11月間某日起至114年1月16日為警通知到案製作警詢筆錄時止,多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侵害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數舉動,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經營販賣而散布之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及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仍予以散布、販賣,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正確概念,損害告訴人乖乖公司之權益,並危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實有不該,又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失,本應嚴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而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告訴人派員向被告經營之蝦皮賣場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侵權商品,堪認係被告利用網路賣出本件侵害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商品,估算被告所售出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及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所得為共計新臺幣501元,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子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心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 品名 售價(元) 數量 1 乖乖商標鑰匙圈-獎狀(綠色) 27 1件 2 乖乖商標磁鐵-奶油椰子(綠色) 29 1件 3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金順(綠色) 40 1件 4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奶油椰子(綠色) 40 1件 5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花生(藍色) 40 1件 6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五香(黃色) 40 1件 7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獎狀(藍色) 40 1件 8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長崎(綠色) 40 1件 9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香濃巧克力(紅色) 40 1件 10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牛奶糖口味(橘色) 40 1件 11 乖乖商標抱枕-奶油椰子(綠色) 125 1件 總計 501【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544號被 告 王葦檸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葦檸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業經乖乖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用於抱枕、鑰匙圈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內,未經乖乖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復明知「乖乖造句包」、「好事發生(花生)」、「長崎乖乖」、「牛奶糖口味」及「綠色金順」等產品圖案,係為乖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非經該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該等著作權之重製物。詎王葦檸透過大陸淘寶購物網站購入仿冒上開商標及侵害上開美術著作之商品後,自民國112年11月間某日,基於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及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權重製物之犯意,在不詳地點,利用拍賣網站蝦皮帳號「lemon760725」之賣場(下稱本案賣場),以每個抱枕新臺幣(下同)100元至125元之價格(不含運費35元),及每個吊飾、冰箱磁鐵25至45元之價格,刊登販售仿冒上開商標及侵害上開美術著作之商品訊息,讓不特定人下標選購。嗣乖乖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7月26日,經發現上情而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並親自確認係仿冒商標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商品,循線始悉上情。

二、案經乖乖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葦檸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另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列印4紙、告訴人乖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乖乖造句包」、「好事發生(花生)」、「長崎乖乖」、「牛奶糖口味」及「綠色金順」官方文宣及圖片1份、被告本案賣場畫面截圖、告訴人向被告訂購之訂單畫面截圖、被告所販售之商品照片、告訴人確認被告所販售之商品之影片光碟1份、告訴人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商品之蝦皮代收款繳款證明1紙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搜索筆錄等在卷可參,綜上,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等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乖乖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及著作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罪嫌處斷。至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廖子恆附表一編號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1 乖乖人物設計圖 00000000 2 乖乖人物設計圖 00000000 3 乖乖KUAI KUAI 00000000 4 帥哥圖 00000000附表二編號 品名 售價(元) 1 乖乖商標鑰匙圈-獎狀(綠色) 27 2 乖乖商標磁鐵-奶油椰子(綠色) 29 3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金順(綠色) 40 4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奶油椰子(綠色) 40 5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花生(藍色) 40 6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五香(黃色) 40 7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獎狀(藍色) 40 8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長崎(綠色) 40 9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香濃巧克力(紅色) 40 10 乖乖商標鑰匙圈(防水PU皮)-牛奶糖口味(橘色) 40 11 乖乖商標抱枕-奶油椰子(綠色) 125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