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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毒聲字第 2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毒聲字第23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裕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8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5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3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6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0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7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94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272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第2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A01於聲請意旨所述之時、地,以聲請意旨所述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R113X00000、R114X00000、R114X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000)、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0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代碼:000000000000)、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000)等件在卷可參,是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92年3月28日入所執行,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067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2年10月3日出所等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法應再次令其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