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47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信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信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鈞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