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 即告 訴 人 BQ000-K114066(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代 理 人 郭子茜律師被 告 BQ000-K114066A(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選任辯護人 陳欣怡律師
李榮唐律師蔡㚡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51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即代號BQ000-K114066之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BQ000-K114066(下稱聲請人)為了解訴訟經過、卷證內容及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BQ000-K114066A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351號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等罪嫌(詳卷附起訴書),現由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51號案件審理中,是本案屬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第2款所列得聲請參與訴訟之案件,且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復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94頁)。本院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參與本案訴訟利益等一切情事,認為准許聲請人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