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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4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受處分人 黃德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受處分人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撤銷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德守於本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二號案件中所受之保護管束宣告,均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撤銷保護管束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第86條至第90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3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刑法第92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撤銷保護管束之宣告,對於受處分人權益影響甚鉅,是否確屬「情節重大」,當應依個案及具體情形決定,從嚴審酌保安處分執行命令之達成與宣告保護管束之目的,於保護管束處分確已不能收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始得為之。

三、經查:㈠受刑人即受處分人黃德守(下稱受處分人)前因妨害公務案

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6月,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禁戒6月,禁戒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於民國114年7月23日確定在案(保護管束期間自114年8月18日至115年2月17日,下稱本案),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

)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受處分人知悉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事項,即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等情,有屏東地檢署114年8月18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受處分人固分別於114年9月9日、114年10月14日遵期至屏東地檢署接受保護管束,並向觀護人謊稱其現已未再飲酒、不會再去廚房偷米酒喝等語,然卻於114年9月9日及114年10月9日與社工師會談時,坦承其每日從早喝到晚,因為沒錢所以會買米酒喝,有錢就喝啤酒、高粱,主要是一個人慢慢喝,偶爾也會跟其父一起飲酒等語,足認受處分人受保護管束期間仍未戒除酒癮,且持續隱匿物質濫用行為,因受處分人本案犯行即係在濫用酒精後情況下所為,經屏東地檢署觀護人評估仍有一定再犯風險;受處分人復於114年11月17日因大量飲酒後情緒失控而傷害家人,現於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住院,並於114年11月21日經屏東地檢署觀護人評估受處分人於報到和就醫時均謊報實際物質濫用情況致醫療成效不彰,並於飲酒後具備高暴力風險,以現行保護管束方式已不足以確保社區與家屬安全,擬簽報檢察官撤銷保護管束等事實,有屏東地檢署觀護輔導紀要、社工初談報告、社工處遇報告、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屏東地檢署114年度執護字第283號觀護卷宗無訛。㈢本院審酌上開確定判決,係參酌受處分人於該案審理期間經

鑑定後,認其酗酒成癮及智能障礙,具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需分別透過監護、禁戒等保安處分,方足協助其從事正常社會生活,且有於刑之執行前及時矯正其行為之必要,並考量受處分人犯罪情狀、一般情狀及其社會家庭、經濟生活之維持及與親屬間人際網絡之維繫,爰宣告於刑之執行前,應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6月、禁戒6月,並均以保護管束方式代之,由執行檢察官、觀護人觀察其社會生活與家庭支持,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1條第1項、第2項、第72條等相關規定,促請受處分人禁戒及治療、完成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並應注意隨時查看其身心狀態,亦得轉介適當團體或機構,以兼及矯正教化之妥適性、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社會與公共利益之維護等各項法益。惟受處分人既知悉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之命令,猶於保護管束期間不知戒慎,仍有多次酗酒,酒後精神狀況混亂,乃至於出現暴力行為等情已如前述,除足見受處分人已欠缺自我約束之能力,將來有再次酗酒,並於酒後對家人實施暴力行為,甚危及不特定社會大眾之高度可能性,本案判決原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對受處分人均已不能收效外,受處分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亦顯見受處分人無視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確均有撤銷保護管束處分對其施以監護、禁戒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92條第2項後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裁判案由:撤銷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