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一號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調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陳字第7號民眾陳情案件,爰依法聲請交付旨揭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旨揭案件於113年7月29日繫屬於本院,114年9月23日審結,聲請人向本院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並已釋明其理由,無法定不應許可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