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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2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9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方聖儒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9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方聖儒(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扣押如附表所示物品(共計新臺幣【下同】4萬2,500元,下稱本案現金)。嗣該案判決後,本案現金未宣告沒收,已無扣押必要,為解決家中經濟困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本案現金等語(見聲卷第7至9頁)。

二、按扣押物之發還,應以該物在扣押中為前提,若該物未經扣押或業已發還,即無應予發還與否之問題。

三、經查,本案現金業於民國114年6月24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作成處分命令發還,此有該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50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222頁)、該署檢察官114年6月25日屏檢錦盈字第11880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在卷(見聲卷第63頁)可佐,可認本案現金已非扣押狀態,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生是否應予發還之疑問。從而,聲請人前揭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君融附表原判決 附表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目錄表卷頁 16 1,000元鈔票 42張 內埔分局113年8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23頁) 17 500元鈔票 1張卷別對照表簡稱 卷宗名稱 警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警偵字第1138005254號卷 毒偵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39號卷 聲卷 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296號卷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