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3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4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寶祥具 保 人 許凱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凱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凱珺因被告張寶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定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4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

㈡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

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影本等在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當時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甚明。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