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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7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葉恒如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105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判決附表二編號2「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載「累犯」二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恒如(下稱被告)於民國114年2月間向法務部呈報假釋,發覺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之附表二編號2所載主文記載「累犯」有誤,需更正為「再犯」,因有關被告呈報假釋之權益,爰聲請更正判決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三、查原判決於事實欄及理由欄,均未提及被告有該當累犯之情事,據上論斷欄亦未引用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是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有關「累犯」2字,顯係贅載而為顯然之錯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得抗告)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判決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