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3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林鈺閏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處分(114年度執更強字第57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鈺閏(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詐欺等
案件(共3罪),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4月23日換發114年度執更強字第57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上述有期徒刑,羈押及折抵日數欄記載「無」,聲明異議人即於114年4月29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等情,以上有卷附聲明異議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件書狀後所附屏東地檢署上述執行指揮書,堪以認定。
㈡聲明異議人固以其因上述詐欺案件受羈押共205日但上開檢察
官換發114年度執更強字第571號執行指揮書,羈押及折抵日數欄記載「無」執行指揮不當等,向本院聲明異議,惟本件受刑人原定有期徒刑2年4月之刑期,嗣已因聲明異議人除犯上述3件詐欺案又另犯公共危險案件合於定刑規定,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5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並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另於114年6月22日換發114年度執更強字第812號執行指揮書,並於羈押及折抵日數欄記載「羈押自113年5月25日至113年12月15日止計205日折抵刑期」,以上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上述案號裁定、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執更強字第81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查。㈢依上所述,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原漏載羈押日數應予折抵之執
行指揮,既已由該署檢察官於換發114年度執更強字第812號執行指揮書另行取代並已註記聲明異議人原主張羈押日數205日應予折抵等,聲明異議人原聲明異議之標的已不存在,本件聲明異議已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