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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24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瑩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瑩靜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瑩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准許部分: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之罪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書在卷為憑。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各罪均為施用、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其歷次犯罪之手段、犯罪情節、犯罪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動機、目的均相類,且犯罪時間尚屬在一定期間內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均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衡以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並依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當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駁回部分:㈠按刑法第50條第1項所謂之「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

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復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62號、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至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否則,仍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41號判決意旨參照)㈡聲請意旨雖就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一併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

至4、6至9所示之罪定刑,惟如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之犯罪日期為民國113年3月18日,係在首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科刑判決(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17號判決)確定日(即113年3月12日)之後,顯與刑法第51條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法未合,礙難准許,自應就此部分另予駁回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