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9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張子威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屏檢錦安107執沒488字第1149034226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741號判決及95年度台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12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法對於維持債務人生活客觀上所需者,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而係兼顧人權,認有酌留之必要,即使對於受刑人「維持生活客觀所需」之標準或有差別,此項規範之適用亦無例外,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沒收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就保障受刑人獄中人權之意旨,維持受刑人於監獄生活中最低生活所需之規範目的而言,在此範圍內亦有準用。又受刑人作業所獲取之勞作金屬其額外收入,而保管金乃其親友救濟受刑人之捐贈為受刑人之財產,及依法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經轉存入個人金融帳戶後,既與存入銀行之其餘收入同,已變成其對存款銀行之金錢債權,性質上屬對存款銀行請求付款之權利無異,三者均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抵償之標的。是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就受刑人勞作金、保管金及退休年金等財產,若已兼顧受刑人在監執行生活所需,而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意旨,酌留受刑人在監獄生活所需定額金錢者,除部分人員具特殊原因或特殊醫療需求等因素,允個別審酌外,即難謂有何不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子威(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24號、第2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ㄧ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於民國107年2月24日確定。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執沒字第488號案件執行上開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並於114年8月21日以屏檢錦安107執沒488字第1149034226號函指揮法務部○○○○○○○及副知聲明異議人,告以請就保管聲明異議人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經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後,餘款匯入屏東地檢署302專戶辦理沒收等情,有上開函文、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屏東地檢署107年度執沒字第488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是執行檢察官自得依前開確定判決之內容,就該案沒收、追徵受刑人相關犯罪所得。
㈡、聲明異議人固主張,上揭保管金係年邁母親辛苦工作賺取而給予之生活費,不是聲明異議人所得等語。然依上開說明,監獄為受刑人保管之保管金,不論係源自受刑人本身所有之金錢,或係出於親友(含親屬、家屬、朋友或其他人等)所贈與、出借以供其在監所使用之金錢,此等金錢存款在性質上均已成為受刑人之財產,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之標的。本案執行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並無凌駕於法律之授權、違反公平合理、或未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亦無逾越達成執行目的所必要限度之情形,難認有過苛執行之虞。聲明異議人指摘檢察官所為上開執行指揮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表一:
編號 販賣時間、地點 方式 種類及數量 交易金額(每包) 主文(含主刑、沒收) 1 104年11月7日凌晨零時23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張子威住處) 張子威與吳漢民聯繫後,約定在左述地點見面交付,吳漢民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價格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約7公克) 7000元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2 104年11月8日16時3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張子威住處) 張子威與吳漢民聯繫後,約定在左述地點見面交付,吳漢民以4500元之價格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約3.75公克) 4500元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3 104年11月13日22時35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張子威住處) 張子威與吳漢民聯繫後,約定在左述地點見面交付,吳漢民以4500元之價格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以4000元之價格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約3.75公克) 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毛重約10公克) 4500元4000元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4 104年11月15日15時33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張子威住處) 張子威與吳漢民聯繫後,約定在左述地點見面交付,吳漢民以13500元之價格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約3錢) 13500元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5 104年11月17日21時3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00號附近金鳳寺 張子威與吳漢民聯繫後,約定在左述地點見面交付,吳漢民以18000元之價格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4包。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約11.25公克) 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4包(毛重約10公克) 18000元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6 104年11月20日凌晨2時22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00號附近金鳳寺 張子威與吳漢民聯繫後,約定在左述地點見面交付,吳漢民以8000元之價格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5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5包(毛重約25公克) 8000元 張子威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附表二:
編號 被告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 交易金額與重量 主文(含主刑、沒收) 1 張子威 陳志孝 105年3月25日晚上10時許 張子威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志孝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陳志孝。 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2 同上 陳志孝 105年4月2日晚上11時35分許 屏東縣恆春鎮恆公路與復興路口(麥當勞旁)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志孝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陳志孝。 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3 同上 楊益皇 105年3月底某日晚上11時許。 張子威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楊益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楊益皇。 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4 同上 楊益皇 105年3月29日晚上9時許。 屏東縣恆春鎮社興路某處。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楊益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楊益皇。 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5 同上 楊益皇 105年4月底某日晚上11時許。 張子威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楊益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楊益皇。 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6 同上 謝佩芸 105年5月20日晚上7時7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開元派出所巷口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佩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謝佩芸。 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7 同上 陳志成 105年4月2日晚上8時57分許。 張子威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志成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陳志成。 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8 同上 陳志成 105年4月9日晚上11時12分許。 張子威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志成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陳志成。 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9 同上 陳威臣 105年3月25日晚上11時3分許。 屏東縣恆春鎮某處金牌撞球場。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威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販賣安非他命2小包給陳威臣。 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10 同上 陳威臣 105年4月7日晚上8時43分許。 張子威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威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販賣安非他命3小包給陳威臣。 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11 同上 陳威臣 105年4月10日凌晨1時27分許。 張子威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威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陳威臣。 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12 同上 陳威臣 105年4月29日凌晨0時23分許。 張子威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威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陳威臣。 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13 同上 尤嚴進 105年4月4日晚上8時2分許。 張子威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尤嚴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尤嚴進。 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14 同上 陳威利 105年3月20日晚上9時許。 在張子威當時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之3住處房間內。 雙方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販賣安非他命3小包給陳威利,當面交易完成。 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15 同上 陳威利 105年6月18日晚上9時許。 在張子威當時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之3住處房間內。 雙方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販賣安非他命3小包給陳威利,當面交易完成。 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16 同上 楊益皇 105年3月初某日晚上11時許。 張子威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楊益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無償轉讓安非他命1小包給楊益皇。 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17 同上 尤嚴進 105年4月6日晚上11時55分許。 張子威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尤嚴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無償轉讓安非他命1小包給尤嚴進。 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附表三:
編號 被告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 交易金額與重量 主文(含主刑、沒收) 1 張子威陳威利 傅志鴻 105年4月3日晚上8時45分許。 張子威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外。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傅志鴻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教唆陳威利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傅志鴻。 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2 張子威陳威利傅志鴻 楊益皇 105年5月6日晚上11時34分許。 屏東縣恆春鎮墾丁某處麥當勞前。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楊益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教唆陳威利前往交易,並由陳威利商請知情之傅志鴻開車搭載陳威利至前開地點,由陳威利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楊益皇。 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3 張子威陳威利傅志鴻 楊益皇 105年5月13日凌晨1時19分許。 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某處7-11超商前。 張子威與楊益皇以臉書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威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張子威教唆陳威利前往交易,並由陳威利商請知情之傅志鴻開車搭載陳威利至前開地點,由陳威利販賣安非他命2小包給楊益皇。 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4 張子威陳威利 陳威臣 105年5月13日凌晨0時許。 屏東縣恆春鎮天鵝湖7-11超商。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威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教唆陳威利前往交易,由陳威利販賣安非他命3小包給陳威臣。 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5 張子威陳威利 陳威臣 105年5月14日晚上11時至15日凌晨2時許。 陳志孝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住處。 張子威與陳威臣先以LINE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威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由張子威教唆陳威利前往交易,由陳威利販賣安非他命3小包給陳威臣。 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附表四:
編號 被告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 交易金額與重量 主文(含主刑、沒收) 1 張子威陳志孝 傅志鴻 105年5月25日晚上11時20分許。 陳志孝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住處。 張子威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傅志鴻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張子威教唆陳志孝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傅志鴻。 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2 同上 楊益皇 105年6月初某日不詳時間。 陳志孝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住處。 張子威寄送毒品予陳志孝後,由張子威以網路連結臉書與楊益皇、陳志孝聯絡,雙方再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教唆陳志孝販賣安非他命2小包給楊益皇。 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3 同上 楊益皇 105年6月中旬某日夜間不詳時間。 陳志孝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住處。 張子威寄送毒品予陳志孝後,由張子威以網路連結臉書與楊益皇、陳 方再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教唆陳志孝販賣安非他命2小包給楊益皇。 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 4 同上 陳威臣 105年5月底某日不詳時間。 陳志孝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住處。 張子威與陳威臣先以LINE方式聯絡,雙方約在前開地點,由張子威教唆陳志孝販賣安非他命3小包給陳威臣。 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重量不詳。 張子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號壹支,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