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費敬禹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費敬禹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