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5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政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內容更正如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所示之誤載,且此一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諾櫻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 事實欄「再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自民國114年7月29日某時起」 「再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自民國113年7月29日某時起」 事實欄「要求許敏萍於同年7月29日20時30分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臺鐵美術館站前交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給到場收款之人」 「要求許敏萍於同年9月27日20時30分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臺鐵美術館站前交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給到場收款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