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84號114年度訴字第106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光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38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0578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10578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A02因與A01素有嫌隙,竟基於恐嚇及意圖散布於眾之妨害名譽犯意,在其屏東縣○○鄉○○街00號之住處,利用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一所示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平臺,以附表一所示之內容恐嚇(編號1、3、5、6)、辱罵A01,並具體指摘足以毀損A01名譽之私德事項(編號2至5、7至16),導致A01心生畏怖,並足以貶損A01之人格尊嚴及外在社會評價。
二、A02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意圖散布於眾之妨害名譽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底某日,利用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社群網站臉書,冒用A01之名義創設臉書帳號,並在「A01」臉書公開張貼附表二編號1所示文字,並以該臉書帳號,在「全台欠錢騙吃拐干黑名單」之公開社團,張貼附表二編號2所示文字,再公開轉貼在其「A02」臉書,以此等內容辱罵A01,並具體指摘足以毀損A01名譽之私德事項,足以貶損A01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A01於同年4月30日8時許上網瀏覽見上揭貼文,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A02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利用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三所示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臉書,以附表三所示之內容辱罵A01,並具體指摘足以毀損A01名譽之私德事項,足以貶損A01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四、案經告訴人A01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及告訴人委由陳豐裕律師訴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院以下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A02同意作為證據(本院易字卷第184、286、364、399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證據及證明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作為證據充足全案事實之認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得為證據。又本院後述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易字卷第40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及偵查時所為證述、證人陳嘉琳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社群平臺之擷圖、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社群網站臉書擷圖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屬實。
二、綜上所述,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附表一、附表三部分:
1.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惟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而「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復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之謂,至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確有實現加害之意圖或決心,則非所問。故恐嚇係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包含在內。而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不失為恐嚇,且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即所稱之加害,不須果有加害之事,亦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
2.核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3.被告所為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數次恐嚇行為、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等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4.被告以附表一、附表三之張貼內容所為恐嚇、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二)附表二部分:
1.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本案被告冒用告訴人名義而利用網路為前述申辦臉書帳號及張貼文字(即附表二編號1、2),係偽造以電子、磁性所製成之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
2.核被告就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3.被告所為附表二所示冒用告訴人名義之張貼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4.被告以附表二之張貼內容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三)被告上開散布文字誹謗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檢察官若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因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予以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是本案被告不論以累犯,惟仍將被告之前案紀錄列入量刑審酌,附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竟散布如附表
一、三之誹謗告訴人言論,並恣意恫嚇、謾罵告訴人,甚偽冒告訴人名義申請臉書帳號、張貼誹謗告訴人言論,造成告訴人名譽權、人格權受損害,更影響網路業者對申設帳號使用人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犯後於審理時方坦認犯行,張貼數量非少、期間非短,兼衡其學歷、家庭狀況、經濟、職業等一切情狀(本院易字卷第40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斟酌被告所有犯行的整體關係、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權衡其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行為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等節等,為整體非難評價,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偵查起訴、檢察官吳求鴻追加起訴、移送併辦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郡欣移送併辦,檢察官周亞蒨、廖子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楊青豫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孟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社群平臺 行為時間 內容 所犯條文 備註 1 被告個人臉書 (設定公開) 112年11月8日 很幹,A01出來,執行前我處理你,住的地方我知道,30萬不拿,看是要右腳膝蓋換來的,來陪你玩 刑法第305條 警卷擷圖1、告訴人113年3月19日刑事陳報狀所附擷圖(下稱陳報狀)編號1第1頁 2 被告個人臉書 (設定公開) 112年11月17日 前某時 A01,你等著,假冒警務人員打給管理室,我會釣你出來的,等著,人也幹了,錢也整碗捧走,做(按:住之誤繕)左營,你兒子毛博霖是你親生的嗎,陽萎到套子戴了會掉出來,白色油電車,宜蘭的錢你敢吞了,你也靠近耶蘇了,牽線人也幹了,還叫自己老婆告,侵犯了配偶權,過河拆橋,你陽萎,跟老婆打砲用耶子油,還90度舔陰道口,有沒有吃到我的洨,還會看風水的A01,出來面對,管理員都證實了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打砲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陳報狀編號1第2頁 3 被告個人抖音 (設定公開) 112年11月17日 高雄左營,保險黃牛,陽萎縮到保險套掉出來的,A01,59年次,開白色T牌油電,設計牽線人還幹了牽線人,叫自己老婆告牽線人,橋頭法院一審要判了,宜蘭的理賠金你敢吞,黑吃黑,我用社會事處理你,叫大尾兄弟保護著你,你老婆性(按:姓之勿繕)阮,打炮用耶子油 刑法第305條(內文提及用社會事處理你部分)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打砲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警卷擷圖3、陳報狀編號2 4 被告個人抖音 (設定公開) 112年11月17日 被告透過其個人抖音轉載編號2之個人臉書貼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打砲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警卷擷圖2、陳報狀編號3 5 被告個人臉書 (設定公開) 112年11月18日 毛博霖,陽萎利,跛腳利,舔陰利,出來面對我,等我找你們就要輸贏了,敢吞錢,宜蘭的有書面授權的,陽萎利,你假冒警察威脅管理員的事… 刑法第305條(內文提及等被告找到告訴人就要輸贏部分)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利、跛腳利、舔陰利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警卷擷圖4、5、陳報狀編號4第1頁 6 被告透過手機簡訊 112年12月1日、同年月2日 昨晚講的都是敷衍我,打了不接也不回,看來不用講了 叫A01躲好點 不用談了,見面就輸贏 叫人保護著A01 做人不正派,騙吃拐幹 接電話 躲好點 叫他出來面對我 不接也要告知A01 刑法第305條(內文提及叫告訴人躲好,否則見面就輸贏部分) 警卷擷圖4、5、陳報狀編號4 7 臉書「高雄左營人~大小事皆可PO」之公開社團 113年1月3日前某時(告訴人主張擷圖時間為113年1月2日) 真的要躲我,不處理好你幹的鳥事,就不要讓我找到你老婆住處,我知道你的資訊,跛腳的又陽萎縮到套子掉出來的,A01,59年次,保險黃牛,宜蘭的錢,我會跟你討,設計民眾三樓護理師,陽萎還敢玩人妻,台南泡溫泉,過生日,北部兩日遊3P父子搞護理師, 陽萎A01,出來面對你做的事,你住的我去過了,不敢住了,還蠻多人找你,出入平安,我很多案介紹給你(並上傳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對話紀錄擷圖)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跛腳、保險黃牛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警卷擷圖6、陳報狀編號5 8 臉書「高雄人分享即時通」之公開社團 113年1月3日前某時 陽萎的A01出來面對著你做的事,左營文學路。,13樓之2的陽萎利,59年次跛腳的,保險黃牛(並上傳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對話紀錄擷圖)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跛腳、保險黃牛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陳報狀編號6第2頁 9 被告個人臉書 (設定公開) 113年1月3日 被告透過其個人臉書轉載編號7、8之臉書公開社團貼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跛腳、保險黃牛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陳報狀編號6 10 臉書不詳之公開社團 113年1月4日前某時 你老婆住那我也知道,不要躲,你敢(按:幹之誤繕)的鳥事,自己要面對著,你敢作敢當,跛腳的又陽萎,A01,嗆管理員,說自己是警察人員,出來面對我(並上傳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對話紀錄擷圖)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跛腳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警卷擷圖7、陳報狀編號7第1頁 11 臉書「高雄左營人~大小事皆可PO」之公開社團 113年1月4日前某時 A01,陽萎縮到最小套子掉出來的保險黃牛,這事情不會了了,出來面對自己做的事,左營文學路的,,,13樓之2的,設計牽線人,有老婆了還敢玩別人老婆,你陽萎還敢玩女人,(並上傳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對話紀錄擷圖)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警卷擷圖7、陳報狀編號7第1頁 12 臉書「全台欠錢騙吃拐干黑名單」之公開社團 113年1月4日前某時 被告在臉書「全台欠錢騙吃拐干黑名單」之公開社團轉載編號7之之臉書公開社團貼文。 A01,你陽萎還敢騙女人,還設計牽線人,叫自己老婆告牽線人,台南溫泉,宜蘭兩日遊,你陽萎縮到最小還玩,我跟你的事不會了了,文學路…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跛腳、保險黃牛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陳報狀編號7第3頁上方、第5頁下方 陳報狀編號7第3頁下方、第4頁上方(相同內容) 13 被告個人臉書 (設定公開) 113年1月4日 被告透過其個人臉書轉載編號7、10至12之臉書公開社團貼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跛腳、保險黃牛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警卷擷圖7、陳報狀編號7 14 被告個人臉書 (設定公開) 113年1月8日 被告透過其個人臉書轉載編號10、11之臉書公開社團貼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跛腳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陳報狀編號8 15 被告個人臉書 (設定公開) 113年1月15日 A01,陽萎利,出來面對,橋頭法院要結束,30萬賠款,你說要負(按:付之誤繕)的,還要老婆告牽線人(並上傳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對話紀錄擷圖) 被告透過其個人臉書轉載編號7之臉書公開社團貼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陳報狀編號9 16 臉書「高雄人分享即時通」之公開社團 不詳時間(告訴人主張擷圖時間為113年1月16日) 文川路的3樓之3堵得到人的 付人家告陰狀了,你老六舔陰道口的還90度舔,上了人才說自己有老婆,你幹的鳥事,不敢面對(並上傳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對話紀錄擷圖) 出來面對著判賠,不賠找到文川路了A01,保險黃牛,設計組的搞人妻才說有老婆了,又陽萎縮到最小套子掉出來的,你妻叫阮榮緯,住文川路…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老六【暗指陽萎】、保險黃牛、陽萎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警卷擷圖9附表二:
編號 社群網站臉書 行為時間 內容 所犯條文 備註 1 臉書帳號「A01」(被告冒用「A01」名義創設) (設定公開) 113年4月底某日 舔陰利敢幹不敢當,開庭時要敢出來對質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舔陰利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警卷第3頁 2 臉書「全台欠錢騙吃拐干黑名單」之公開社團 113年4月底某日 A01舔陳嘉琳的很爽嗎,看風水看到了陰唇去了,台南溫泉旅館舔吮,過生日,還買群子, 刑法第310條第2項 警卷第3頁附表三:
編號 社群平臺 行為時間 內容 所犯條文 備註 1 被告個人臉書(設定公開) 113年1月3日 被告在其個人臉書轉貼其張貼在臉書「全台副本『人肉搜索副本團』」公開社團之貼文: 陽萎A01,出來面對你做的事,你住的我去過了,不敢住了,還蠻多人找你,出入平安,我很多案介紹給你(並上傳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對話內容擷圖)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陳報狀第一頁 2 臉書「高雄人分享即時通」之公開社團 113年1月3日前某日 陽萎的A01出來面對著你做的事,左營文學路。,13樓之2的陽萎利,59年次跛腳的,保險黃牛(並上傳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對話內容擷圖)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跛腳、保險黃牛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陳報狀第二頁 同起訴書附表編號8 3 被告個人臉書 (設定公開) 113年1月8日 被告轉載其張貼在如下公開社團之貼文: ①臉書不詳之公開社團: 你老婆住那我也知道,不要躲,你敢(按:幹之誤繕)的鳥事,自己要面對著,你敢作敢當,跛腳的又陽萎,A01,嗆管理員,說自己是警察人員,出來面對我(並上傳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對話內容擷圖) ②臉書「高雄左營人~大小事皆可PO」之公開社團: A01,陽萎縮到最小套子掉出來的保險黃牛,這事情不會了了,出來面對自己做的事,左營文學路的,,,13樓之2的,設計牽線人,有老婆了還敢玩別人老婆,你陽萎還敢玩女人,(並上傳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對話內容擷圖)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跛腳、陽萎縮到最小套子掉出來的保險黃牛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陳報狀第五頁 同起訴書附表編號14 4 臉書「高雄左營人~大小事皆可PO」之公開社團 113年1月3日前某日 陽萎A01,出來面對你做的事,你住的我去過了,不敢住了,還蠻多人找你,出入平安,我很多案介紹給你(並上傳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對話內容擷圖)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陳報狀第六頁 同起訴書附表編號7 5 臉書「全台欠錢騙吃拐干黑名單」之公開社團 113年1月5日前某日 陽萎A01,出來面對你做的事,你住的我去過了,不敢住了,還蠻多人找你,出入平安,我很多案介紹給你(並上傳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對話內容擷圖)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陳報狀第七頁上半部 6 臉書「全台欠錢騙吃拐干黑名單」之公開社團 113年1月4日前某日 A01,你陽萎還敢騙女人,還設計牽線人,叫自己老婆告牽線人,台南溫泉,宜蘭兩日遊,你陽萎縮到最小還玩,我跟你的事不會了了,文學路…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陳報狀第七頁下半部 同起訴狀附表編號12 7 臉書「全台欠錢騙吃拐干黑名單」之公開社團 不詳 你老婆住處,我知道你的資訊,跛腳的又陽萎縮到套子掉出來的,A01,59年次,保險黃牛,宜蘭的錢,我會跟你討,設計民眾三樓護理師,陽萎還敢玩人妻,台南泡溫泉,過生日,北部兩日遊3P父子搞護理師,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跛腳的又陽萎縮到套子掉出來的、保險黃牛、陽萎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陳報狀第十頁 8 臉書「社會保險專業論壇討論區」之公開社團 113年1月15日 被告轉載其張貼在個人臉書之如下擷圖: A01,陽萎利,出來面對,橋頭法院要結束,30萬賠款,你說要負(按:付之誤繕)的,還叫老婆告牽線人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內文提及陽萎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陳報狀第十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