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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3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昱樺指定辯護人 張家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裁判日期:2026-03-16